第七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停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将公办幼儿园转为民办幼儿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