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五章 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第四十七条有效幼儿园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爱护和平等对待儿童,不得有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以及侮辱儿童人格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严禁猥亵、性侵害儿童。幼儿园发现猥亵、性侵害儿童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害儿童,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依法保护受害儿童的隐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