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与居住用地同步供地、同步达到建设条件;居住区分期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在首期供地并达到建设条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