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建设项目中电梯的设置、选型应当满足消防、医疗救护、无障碍通行等需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电梯应当同时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三级负荷供配电区域内选用的乘客电梯,应当具备停电自动平层功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满足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电梯类别、规格和性能等技术指标。

电梯设置、选型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通过设计文件审查,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