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本条例相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使用管理单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使用单位”,《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规定的“运营使用单位”,是指所有权人或者受所有权人委托对电梯使用安全进行管理的单位;
(二)与使用安全相关的设计,是指电梯的设置、选型、供配电等;
(三)主要零部件,包括控制柜的控制主板和调速装置、电动机、制动器、减速器、曳引轮、悬挂及端接装置、绳头组合、层门、玻璃轿门、玻璃轿壁、棘爪装置、液压缸、高压软管、防爆电气部件、梯级、踏板、扶手带、梯级(踏板)链、滚轮等;
(四)安全保护装置,包括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以及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夹紧装置、附加制动器、限速切断阀(或者节流阀)等;
(五)电梯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乘客被困两个小时以上的事件。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