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电梯安全评估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