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无法送达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可以将监察指令张贴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同时将监察指令副本抄送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