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应急管理、商务、教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事故隐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协调解决电梯使用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第五条 负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以及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育,培养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