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制定维护保养计划和方案,开展维护保养工作;

(二)现场作业不得少于二人,作业现场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三)设立二十四小时维护保养值班电话,及时受理电梯故障报告;

(四)实施或者配合应急救援机构救援;

(五)真实、完整记录每台电梯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情况,维护保养记录(含无纸化电梯维护保养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

(六)协助使用管理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专项应急预案,配合使用管理单位进行应急演练;

(七)对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