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乘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停用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三)强行开启、撞击、倚靠电梯门;

(四)用身体、物品阻挡关门;

(五)在自动扶梯上逆行或者使用童车;

(六)在电梯上打闹、蹦跳,在出入口滞留;

(七)拆除或者损坏电梯零部件、附属设施、标志、标识;

(八)在电梯轿厢内吸烟或者抛扔杂物;

(九)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梯运行安全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乘用电梯应当由成年人陪同。

利用乘客电梯运载装修材料和建筑垃圾的,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