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勘测规划档案包括:

(一)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所需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以及详细成果副本;

(二)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所需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

(三)城乡地形图、地下综合管线图和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以及探测测量成果材料;

(四)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等材料;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形成的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材料。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