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勘测规划档案包括:(一)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所需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以及详细成果副本;(二)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所需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三)城乡地形图、地下综合管线图和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以及探测测量成果材料;(四)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等材料;(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形成的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材料。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