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四十八条有效社会信用主体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申请删除其受到表彰奖励、参加志愿服务和进行慈善捐赠等信息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删除该信息。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