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以及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信用修复、投诉举报、责任追究等制度,保护社会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