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实施失信惩戒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关联、比例原则,以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为依据,与失信情形相关联,与失信行为的性质、领域、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禁止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外增设失信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禁止对信用主体以外的第三人实施失信惩戒。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