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失信惩戒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执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包括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市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编制适用于本市的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列明惩戒的具体事项、实施对象、实施手段、实施主体、实施依据等内容,提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报省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编制本市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当征求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