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业主委员会成员姓名、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物业服务合同;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和经营收支情况;

(六)使用、收益、处分等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补贴等费用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第五项至第七项应当每半年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一次,公布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