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单位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