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老旧住宅区等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区域,区人民政府、市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结合住宅区停车需求等因素制定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
规划改造老旧住宅区,可以利用住宅区以及周边存量土地建设停车场,但应当征得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同意且不得违反规划要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扬州古城区、旅游景区(点)所在地人民政府提供场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设置机动车临时停放区域。
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市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费保障。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改造、经营公共停车场,促进停车场产业化发展,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