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助和监督辖区内业主大会筹备、业主委员会选举、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等自治活动,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二)指导、协助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

(三)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违法决定;

(四)负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

(五)建立住宅物业管理举报投诉机制,调解矛盾纠纷;

(六)落实物业应急管理机制,制定辖区内物业管理应急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明确物业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