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老旧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未实现分户计量、分户控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统筹改造方案,逐步改造到位。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改造验收合格后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