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节 物业服务收费与公共收益第六十一条有效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为公共收益,属于业主共有,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共有的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费。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应当至少每半年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