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二节 物业服务合同第五十条有效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或者另行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协议,对前期物业服务的内容予以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大会选聘,并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