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工作小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账簿凭证、业主名册、会议记录、文书档案等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保管。不按时移交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移交;拒不移交的,辖区内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移交。

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后十日内,将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资料、印章、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