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办理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的;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