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志愿者因提供志愿服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符合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工伤认定、烈士评定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以确认、认定、评定,并落实有关待遇。

志愿者因提供志愿服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其家庭生活陷入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救助,志愿服务发展基金可以给予帮扶。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