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签订志愿服务书面协议:

(一)志愿服务活动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开展涉外志愿服务活动的;

(三)志愿服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

(四)为大型活动、应急救援等提供志愿服务的;

(五)组织志愿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志愿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制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