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等相关要求的;

(二)未按照要求编制年度监测报告的;

(三)未按照要求将年度监测报告向社会公开的。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