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十八条有效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有关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提交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未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未按照规定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