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有关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提交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未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未按照规定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