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二章 评价第十六条有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涉及相邻区域或者规划实施可能产生跨区域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受影响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意见不一致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