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前期阶段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所编写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规划方案同步编制、同步论证、同步审定。

规划编制机关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