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二章 评价第十二条有效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前期阶段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所编写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规划方案同步编制、同步论证、同步审定。规划编制机关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