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态保护与修复中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生态共建、污染共治、应急联动、联合执法等方面加强与相关市的沟通协作。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