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四章 生态修复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各类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主体应当组织编制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生态修复工程,保护生物多样性,恢复提升自然保护地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