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等交易市场,提高存量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