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第九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单位(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在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服务以及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建设、运行保障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