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有关部门和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进行约谈,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