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进行约谈,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