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信用生态建设第四十八条有效省、市、县应当将个人信用状况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职务任用和晋升的参考依据。省、市、县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建立政务失信、司法领域失信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在履职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约行为,被依法追究责任的,相关信息应当纳入失信记录。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