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开展信用评级评价,依据章程对守信主体采取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业内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