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开展信用评级评价,依据章程对守信主体采取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业内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