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