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白头叶猴栖息地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

(二)擅自攀爬、进入白头叶猴夜宿地;

(三)放任或者驱使犬只追赶、伤害白头叶猴;

(四)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追逐拍摄白头叶猴;

(五)故意惊扰、追赶或者投喂白头叶猴;

(六)露天焚烧甘蔗叶等秸秆;

(七)擅自移动、毁损界碑、界桩、保护标识;

(八)在生态廊道上悬挂、张贴标语广告等宣传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坟墓;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