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白头叶猴栖息地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
(二)擅自攀爬、进入白头叶猴夜宿地;
(三)放任或者驱使犬只追赶、伤害白头叶猴;
(四)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追逐拍摄白头叶猴;
(五)故意惊扰、追赶或者投喂白头叶猴;
(六)露天焚烧甘蔗叶等秸秆;
(七)擅自移动、毁损界碑、界桩、保护标识;
(八)在生态廊道上悬挂、张贴标语广告等宣传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坟墓;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