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利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前款收益应当单独列账,不得存放在个人银行账户;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存放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接受业主监督。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