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十三条有效利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前款收益应当单独列账,不得存放在个人银行账户;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存放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接受业主监督。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