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业主自行管理住宅小区物业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自行管理方案。电梯、消防、人民防空、技术安全防范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设施设备的管理和养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