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小区,是指按照城乡统一规划,建设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相对封闭、独立的住宅群体或者住宅区域。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住宅小区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