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条有效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一个住宅小区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