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一个住宅小区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