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管理部门制定公共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交易、安全等标准。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参与制定数据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