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非法采集、使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军工科研生产、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数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非法接触、破坏、侵入公共数据汇聚共享、统一开放、开发服务等基础平台的,由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