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第五章 数据安全第三十六条有效公共数据汇聚共享、统一开放、开发服务等基础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明确数据安全保护的工作责任,加强平台数据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毁损、泄露、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接触、破坏、侵入公共数据汇聚共享、统一开放、开发服务等基础平台。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