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第三章 基础设施第二十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汇聚共享、统一开放、开发服务等基础平台,推动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跨行业创新应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