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包含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以及对数据集合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