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第二章 数据资源第十七条有效依法获取的各类数据经处理无法识别被采集者且不能复原的,可以交易、交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开发利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获得的合法收益,受法律保护。数据交易、交换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