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第二章 数据资源第十三条有效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数据治理工作机制,明确数据质量责任主体,完善数据质量核查和问题反馈整改机制,并对整改情况跟踪督查。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数据质量管控,健全数据纠错机制,对采集的公共数据进行校核、确认,确保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